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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遗嘱的一般写法是:立遗嘱的目的、财产的具体处理、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等...
1、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真实,不存在被欺诈、胁迫情形; 3、遗嘱的形式及立遗嘱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4、遗嘱所处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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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海边死亡遗书的效力,如果属于自书遗嘱,只要符合自书遗嘱的条件,注明时间日期和个人签名,那么这份遗嘱是有效的。如果是以其他形式订立的遗嘱,需要有见证人在场才能使有效的遗嘱。
1、自书遗嘱在书写时要求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因此,必要的医疗诊断证明可以证明被继承人自书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如果被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所形成的自书遗嘱也会因此而被认定为无效。 2、自书遗嘱要求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不能采取他人代书、机打等方式形成,内容也要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按照他人意愿进行抄写。 3、遗嘱内容本身不能够附生效条件、附生效要件,否则所附条件将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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