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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子眼”是否侵犯隐私权?

2022-10-23
在公共场合,个人必然是一个社会人,个人有自己的隐私权,其他人则有着享受安全公共环境的权利。只要个人参与社会活动,其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隐私权就必然要向公共利益妥协。此外,个人在公共场合的活动原本就应具有公开的性质。因此,小区安装“电子眼”,其目的是维护小区治安,保护公众的利益,并不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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