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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银行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2、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在贷款时,银行与借款明确约定为个...
已双方结婚日期起至离婚生效时止,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分割完毕,可以随意处置个人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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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可以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如果一方能够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那就可以认定双方有真实的借贷关系的。即使存在夫妻关系,双方之间也属于独立存在的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应当共同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至2021年1月1日施行)。
夫妻之间的行为,因为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与一般的存在差别,法律未做特别规。根据我国《》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规定或约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夫妻一方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因此,要认定夫妻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确定借款的性质及用途。本纠纷中,老刘与张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并未对夫妻间借贷行为进行处理。借贷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签有,借条对借贷事实及还款方式等都有明确约定,系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条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借条内容,老刘与张女士作为夫妻,张女士仍然以个人名义向老张借钱并出具借条,说明二人均认可该借款25万为老刘个人所有财产,不能认定为。且该借款作为张女士个人用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不能认定为。根据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当依约返还借款及利息。综上,老刘可以依据借条要求张女士偿还30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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