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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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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按你的说法就是联合体其中的单位加上业主签订一份合同。
1、如果该企业没有字号,作为公司的合伙人,在民事诉讼当中,应该被认定为所有合伙人属于共同诉讼人。 2、如果设计的合伙成员比较多,这时候可以在这些人员当中选举出一个成员,作为所有人员的代表,代表人所产生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如果该企业已经有字号了,当事人可以自己去选择这个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把合伙人作为为民事主体,或者是把合伙组织作为民事主体。
①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合伙企业重要事项表决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的意志都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故无团体意志。②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故合伙没有独立性,也就没有独立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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