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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对原件或其他无法入卷的证据材料,公证人员应作成复制件或复印件入卷,复制人应注明复制件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复制日期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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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受理通知单应记明:申请人的姓名(名称)、申请公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受理日期及承办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应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
公证事项办结、终止或拒绝后,承办人应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在三个月内,将全部卷宗整理归档。
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提存之债已清偿的其他证明领回提存物。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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