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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这是《保险法》确立的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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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保险合同,确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这两项原则,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已订立的也将导致合同无效。除上述两项原则外,订立保险合同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公平互利原则。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和兼顾各方利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到互惠互利。二是协商一致原则。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要通过协商的方式,各方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并且都应当尊重他方的利益,各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各方共同决定,保险合同关系应在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三是自愿订立原则。这是要求保险合同应当由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订立,也就是由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关系。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四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根据这项原则,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订立的保险合同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的,当事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它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义解释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单一的且明确的含义。如果有关术语本身就只具有唯一的1种意思,或联系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种特定含义,或根据商业习惯通常仅指某种意思,那就必须依照它们的本意去理解。2、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在没法应用文义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解释时必须要尊重双方当时的真实意图。意图解释只适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确当事人对同1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3、有益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确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或机关常常会做出有益于被保险人的解释。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批注优于先加批注的解释原则:不管以甚么方式更改条款,如果前后条款内容有矛盾或相互抵牾,后加的批注、条款应当优于原本的条款。手写批注优于打印批注,加贴批注优于征文批注。5、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全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公道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继续履行。
1、文义解释原则:就是按照合同条款中特定语句的使用,按照正常的语法来把握当事人意图,准确理解条款含义。 2.意图解释原则:即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只有当保险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或产生多种理解时,才应当援引上述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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