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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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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内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㈣患职业病的;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期间。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4、根据上述文件内容,员工因工伤复发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您单位安排员工参加文体活动发生工伤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如非上述情况则与文件精神不符,具体还待职能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工伤受理范围。
根据城镇户口或是农村户口,住院时间等因素不同,标准不同,建议与本人联系详细咨询。
伤残等级不同,月数不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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