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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中外合资合同都必须适用我国法律,具体应视情况而定。 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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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可以约定法律适用。但是受一定限制,如限于财产类和合同纠纷类,且适用外国的准据法,不适用该国的冲突规范。相关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深入贯彻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夯实了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着力构建管控性保护、建设性保护、激励性保护相结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耕地大量减少的势头得到了遏制,2011年底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15.6亿亩以上,为我国粮食产量的九连增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坚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计划、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四条线。强化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严格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2011年开展的2006-201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表明,各地耕地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并较好履行了耕地保护的责任。 二是加强执法督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由2007年的86个重点城市扩展到2008年的172个重点城市,2009年实现了全国覆盖。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重点城市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建立了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联网的12336土地矿产违法举报电话。每年按季度通报和挂牌督办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按年度对违法严重地方进行约谈并问责。2008年至2011年,共立案查处违规违法用地252万亩,涉及耕地99万亩,较前四年分别下降36.2%和50.0%。 三是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并对耕地质量进行监控。2008年至2011年,全国建设占用耕地1560万亩,同期补充耕地1630.5万亩,因灾损毁耕地145.9万亩、生态退耕48.6万亩、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2.4万亩,耕地总体净减少126.4万亩,截至2011年底全国保有耕地18.2476亿亩。同时,完成了全国耕地质量分等定级,在160多万平方公里的重点地区开展54种微量元素的土壤质量调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占用土地纠纷为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奠定了基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的合同;(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增资的合同;(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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