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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
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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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与无效婚姻相比,法律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即不通过法律强行判断婚姻无效,而是给当事人更多再次选择婚姻是否继续的机会。由于婚姻的胁迫,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或胁迫程度可能较低,当事人接受等各种实际情况,法律无法强制判断婚姻无效,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胁迫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
1、属于可撤销婚姻。 2、受胁迫结婚的婚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程序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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