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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结婚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刑法

2021-12-01
与无效婚姻相比,法律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即不通过法律强行判断婚姻无效,而是给当事人更多再次选择婚姻是否继续的机会。由于婚姻的胁迫,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或胁迫程度可能较低,当事人接受等各种实际情况,法律无法强制判断婚姻无效,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胁迫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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