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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一般会签两份合同,一份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是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其中关于劳务派遣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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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有哪些,劳务派遣涉及专业极为广泛,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一般员工,均可采用派遣方式,目前主要劳务派遣人员类别有: 1、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2、国家事业单位编外临时聘用人员; 3、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酒店服务等); 4、商业企业员工(收银员、销售人员、文员等); 5、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保安员、园艺师等); 6、工业企业员工(司机、仓储人员、普通技工、劳务工等);劳务派遣也可作为延长员工试用期的补充手段。
劳动合同法: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乙方(单位):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本协议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协议期内,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以乙方的使用期限为准。(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终止、解除劳务关系的,派遣人员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解除。第一条根据乙方要求,乙方所需劳务派遣人员实行自行招聘和委托甲方代招聘两种招聘方式,委托甲方定岗招聘的劳务派遣人员,须严格按乙方招聘的要求给予推荐。 第二条甲、乙双方间的权利、义务须严格按劳动法规及商定协议执行。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乙方的劳动纪律,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非定岗招聘的人员应服从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 2、按照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录用备案、合同签订和鉴证等各项用工手续。 3、为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金及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并负责办理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社会保险的缴纳、申报、申领或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乙方予以配合。 4、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协助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厂纪、厂规培训,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5、对乙方依法解除、终止派遣人员劳务关系的,应及时为其办理劳动关系中止和社会保险中止等事宜。 6、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由甲乙双方保存。 7、甲方配合乙方处理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因用工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前,应向甲方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2、负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保证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3、乙方根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中约定规定,留用或解除、终止劳务关系的派遣人员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和个人。 4、乙方协助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因乙方不能及时按甲方要求办理劳动事务代理,所导致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迟缴、中断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实行月工资制,乙方应于每月日前按双方约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费以及各种福利,足额发放到位,不得拖欠。工资所得税由甲方每月按实进行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乙方汇至甲方后,甲方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 7、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各种突发情况(如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失踪、违法犯罪等),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终止劳务关系,需书面通知劳务派遣人员,递交甲方办理退工手续。 第五条.本协议的解除: 1.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30日,不需任何理由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2.甲、乙双方也可以用多支付或退赔一个月的劳务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险费及劳务人员人事管理费来视作提前30日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本协议书不得解除: 1.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时间内因劳工伤害而无法工作时,劳工伤害善后事项又未处理完毕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劳务过程中的纠纷解决: 在履行劳务过程中,甲方如与劳务人员发生争议和纠纷,由乙方负责进行调解。 3.工伤事故的处理: 在履行劳务过程中,劳务人员如发生伤亡事故,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进行解决,乙方应给予配合。 第七条劳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劳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商议,按确定标准结算。 1、劳务服务费用选择标准:(1、2) (1)按照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资的%,收取劳务管理费。 (2)按照劳务派遣人员每人每月元(其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费元),收取劳务管理费。 2、结算时间和方式: 乙方每月日前从银行足额拨付到甲方帐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明细。 3、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 第八条在履行协议期内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1、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国家《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假期。 2、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工资,由乙方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用工待遇问题,由乙方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与派遣人员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符合领取补偿金的,由甲、乙双方核定,划拨至甲方具体办理补偿金发放手续。 5、劳务派遣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及工作时间以外造成伤、残、亡,所发生的费用由劳务派遣人员本人及家属承担,甲乙双方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经盖章后生效。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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