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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包括: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
对于担保公司设立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一)担保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担保公司必须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担保公司必须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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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 4.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5.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6.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7.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信用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形式的注册资本不低于资本总额的80%。 2、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三)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股东名册、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产权关系证明; (五)公司章程; (六)负责人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八)其他需提交和备案的文件资料。 3、申请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设立登记,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信用担保公司注册登记后需将有关文件和资料报市经济贸易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八条信用担保公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信用担保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反担保成立的条件有: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担保;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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