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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使挂靠者未能及时收取相应获得的工程款的情况。对此,挂靠者能否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应该分情况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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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依赖者往往无法立即收取相应的工程费用。对此,关联方是否可以要求关联方支付工程款,应根据情况进行讨论。1、如果受益人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可以认定两者的关系是受益人,受益人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受益人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工程款,但要求的金额必须在受益人收到工程款的范围内。2、如果被委托人没有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可以认定两者的关系是关系,被委托人没有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被委托人就不能要求被委托人支付工程款。
此两种类型的纠纷都是挂靠方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第三人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对此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判令挂靠方独自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是挂靠方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二是判令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是《意见》的第43条。在实践中这类纠纷如何处理,如何划分挂靠的责任也是值得探讨。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认为合同只在当事人双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通常所说的合同相对性原理。据此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购销合同只在购销双方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与合同外第三人无关。因此若挂靠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本人承受,不应当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挂靠方以被挂靠方或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或雇佣合同,此时购销合同或雇佣合同的双方主体是被挂靠方与第三人,被挂靠方对合同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应属当然,但此时挂靠方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也应承担合同之债。责令被挂靠方承担合同债务的理论依据除被挂靠方是形式上的合同主体之外,另因为被挂靠方从挂靠中取得了挂靠利益,挂靠方的购销行为与被挂靠方为挂靠提供便利之间有因果关系,判令挂靠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出卖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此时挂靠双方的责任形式如何,存有争论。一是认为挂靠双方应对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理论上的依据是善意第三人的债权价值高于挂靠双方之债的价值。二是认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挂靠方应承担挂靠方不能清偿债务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更倾向判令被挂靠方承担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因为它既认定了挂靠方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又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没有影响,这是因为即使挂靠方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被挂靠方也是有足够实力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
进行工程挂靠时,如果出现合同纠纷的,一般是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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