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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新增了一条条款,可否可行

2022-07-07
甲乙两方签订的合同,因甲方原由在合同期内已经不能完成,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限定: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本,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本领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无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受违约职责。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限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提供适当保证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另一方在合法时限内未恢复履行本领并且未提供适当保证的,中止履行的一方能够解除合同。因此,乙方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因甲方原由在合同期内已经不能完成,经乙方通知另一方不能继续履行,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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