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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情形有: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情形有: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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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股东要求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这是新公司法第34条为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规定了正当目的性限制原则,但立法并未对“不正当目的”作出界定,这导致实践中对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之目的的正当性难以把握,往往在认识不一的情况下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的稳定性。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法》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三年内,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四)股东有其他不正当目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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