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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公司法仅将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限定为会计账簿,而未涉及会计凭证。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对象只能是会计张伯,不应扩展到会计凭证。在司法...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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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股东是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因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所以是有权知道公司的盈利情况。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时候是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的,并且要说明查阅的目的。只要股东在合理情况下查阅的话,公司是应当要给予查阅的,要是公司有合理依据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并且可能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话,可以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情形有: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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