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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上限或者...
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上限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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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正确把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第二,准确理解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条文。第三,明确适用条件和情形。第四,掌握好尺度。《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五种法定情节: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中,办案机构可以将有残疾证、下岗证、低保证明或者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的当事人归于第五种情况对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五种情况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情形,如《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投机倒把……行为人主动交代……,可以从轻……处罚”;《产品质量法》第55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49条至第53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只有法律、法规、规章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具体规定时,才能适用。①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第五种情况,不能随意解释。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才属于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纠错提出了严格要求,但对于如何纠错,《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从执法实践来看,应考虑以下六个方面: 编号、字迹、日期等错误。 如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应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重新履行行政处罚通知程序。 二、处罚类型和范围有问题。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类型或范围有误,应根据局官方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处罚的种类或范围发生了变化,必须重新履行行政处罚通知程序。 第三,适用法律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有误,如本文上述案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履行行政处罚通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事实错误。 如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应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调查核实违法事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重新做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通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执法部门可以重新调查取证,重新做出处理决定,这也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主动纠错的精神。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我们执法部门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即使收集证据也无效,但主动纠错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程序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程序有误,如果检验报告送达后不满15天或责令整改未到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或对责令整改未到期的处罚提出异议,导致本案处罚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此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以局正式文件撤销,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然后按照行政处罚程序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通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管辖错误。 如因无管辖权而发现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应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根据案件移送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虽然我们无权处理这种违法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无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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