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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的公诉人是检察院,不是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仅仅是起辅助检察院参与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作用,并不是原告。依照刑事...
1、公诉案件中没有原告,只有公诉人、被告人和受害人或者被害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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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不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而侦查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所有公安机关都有侦查权。那要看是多大影响的案件。公安部一般是只管辖全国影响大的案件,省级的管辖省内影响大的案件,市级管辖市内影响大的案件,区县级管辖自己辖区内的刑事案件,派出所也管辖辖区内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公安内部有刑警队,经侦等部门。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 (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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