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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入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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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履行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失去商业信誉; (4)其他情形,如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合同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 暂停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暂停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分析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中止具有以下特点:[1] (1)此前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这里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同于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止是建立在劳动合同这一明确法律关系基础上的。 (2)中止行为一般需要双方的合意或者直接援引法律规定,在极少数情况下会出现当事人基于单方意思而实施片面中止行为。中止事由的发生取决于合同期内当事人是否能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这里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除非当事人涉嫌故意犯罪。 (3)中止期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冻结或呈现明显失衡。这是由《劳动法》的性质决定的,权利义务的失衡通常为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减轻其法定的义务。 (4)“中止”不是“解除”,也不是“终止”,它意味着当事人对中止期满后重续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允诺或法律强制。 (5)中止有一定期限,但期限长短取决于中止原因,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有上限,但没有下限
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不能继续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 因劳动者一方的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观上无过错),但仍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可能的情形,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停履行(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待到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消除后,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 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方原因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如停产待工、岗位不足安排职工待岗的,应给付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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