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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让铺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可以转租、或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可以出租给第三人。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应符合双方意愿,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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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租赁合同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租赁房屋需要核实房屋的产权证、业主本人身份证,确认是否有权租赁房屋,产权的性质是否商业化;2、房屋邻居是谁,会不会影响以后的使用,影响收入;3、房东应预留租户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大致了解租户租赁房屋后的用途和实际情况,避免投诉,收不到租金;4、明确房屋用途、相关配套费用(水、电、气、物业费、取暖费、装修)由谁承担并确认当前缴费情况;5、明确房屋押金的退还,约定在什么情况下退还,在什么情况下不退还;6、明确房屋租金约定、付款时间、租赁时间、租赁期限;7、明确房屋修缮责任、房屋漏水、室内用品损坏等问题的责任;8、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续签,终止约定;9、约定违约责任。
能,但是有的情况下不允许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个人认为这种收益并不符合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因为交易相对人已经向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租金并履行了其他义务,再向其支付“转让费”显然是不对等的,不合理的。虽然支付转让费是出于承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民事行为又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然而,却违反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财产性交易上则体现为等价交换原则。既然不是等价交换,出租人显然存在不当得利的嫌疑。 2、转让费增加了后来经营者的经营风险;使得商业准入门槛变高,致使许多想从事小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人们无法进入。作为后来的经营者由于支付了大量的转让费,从而使自己的经营资本相对减少,流动资金减少;一旦遇到危机,难以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破产风险大大增加,从而使的本来就复杂、混乱的商业环境变得更加难以控制。而上述的风险是本不应有的,是由于转让费而增加的风险。准入门槛被客观现实提高,导致入业者减少,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3、根据上述的两种情况来看,转让费是一种消极的商业存在。虽然,单从个体上来说是创造了经济利益;但是总体上来说却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4、对于最后的承租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最后的承租人由于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同意其转租给别人的话,该承租人就承担了其前面所有“上线”的风险,这显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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