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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对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自觉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行政诉讼赢了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知银行将应当返还的罚款或者应当支付的金额从行政机关账户中划拨;(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处以每日50元至100元的罚款;(三)公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或者履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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