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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2021-10-27
1、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作为被保险人,首先要加大保险条款的宣传力度,提高大众对保险的认识和保险知识。 2、提高保险公司索赔程序的透明度,尽量简化程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危险率最高的是私家车和出租车,对于轻微的车损事故.伤亡轻的事故.一方事故,只要警察证明,有事故现场的照片,就可以当场赔偿,减少不必要的请求手续。 3、真诚协商,争取谅解。建议保险公司加强人员伤害事件,与当地公安部门了解伤员家庭状况等申请必要证明资料,挤出申请水分,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 4、建立保险评估机构,事故发生后,相对独立的保险评估机构应公正、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下尽量做出公正的结论,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约束保险双方的行为。 5、经营观念要创新。要善于参考海外先进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应用于实践。

相关法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第七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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