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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法所称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拖车费属于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要由被执行人承担。 而停车费如果属于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当然要由行政机关承担。 上述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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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 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稽查局申请理由为: 1.被执行人景美公司明知刘某等人借用其资质承包大同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并收取了相应的手续费; 2、被执行人确实存在向大同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发票的事实; 3、行政强制法实物存在收取大同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的行为; 4、涉案发票的票面金额均进入过被执行人账户。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材料之询问笔录,仅说明刘某承认其以景美公司名义给大同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9张建筑业统一发票系其本人于2012年从他人手中购得。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景美公司知晓刘某对外使用假发票。因此,稽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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