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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
强制法所称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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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 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中止执行是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该程序的情况,一般而言,当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
《行政强制法》只原则规定限制人身自由是行政强制的种类,以及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一般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限制期限。可以参看治安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治安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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