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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涉及两个独立主体:收购资产的企业(购买方)和转让资产的企业(转让方)。资产收购双方在税务处理上涉及多个税种,企业必须弄清税法相关规定...
双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收购价格减去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收、损失等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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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两种情况: ㈠一般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只是被收购企业股东之间的股权所有者变换,其所涉及的纳税事项,主要是股权转让是否有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权被收购后,股权转让发生所得,则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股权除外),企业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有股权损失则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以上税务处理被称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有一种情况可以暂时不用纳税,即股权置换,也可以称之为股权支付。就是说,收购股权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对价不是货币性资产,而是本单位的股权或控股公司的股权。需要强调的是,股权置换暂不征税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的股权。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内部投资、资本的自身积累获得发展,也可以通过重组获得发展,相比之下,重组的效率更高。重组有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如果企业的并购行为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那么企业要想减少“交易成本”来代替市场的话,进行内部的产权重组和产业(资产)整合是企业集团实施外延扩张后的必然选择。内部重组可以迅速整合企业现有资源,发挥集团优势,主动应对外部环境变化。
通过审核以下条款: 1.陈述与保证条款,是目标企业应收购方要求就转让资产的现实状况所作的一系列陈述与保证该条款使被收购方担负其保证义务,进而为收购风险的合理承担提供重要的判断依据。一般而言,陈述与保证条款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第一,陈述与保证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让资产的权利状况,以保证被收购方是合法的处分权人。 第二,陈述与保证的主体主要是目标公司。 2.价格和费用条款,是资产收购合同的核心条款: 第一,价款数额和形式。 第二,支付方式。考虑到收购方的支付能力,可以一次性总付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 第三,资金来源和费用分担。 3.履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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