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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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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注销不了户口: 1、当事人注销户口的,必须由本人或者户主携带当事人的户口本及与之对应的身份证原件;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1.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应当核验以下公民身份证件:申报义务人的公民身份证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查找不到的,提交申报义务人申明材料。 2.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属外文的,须附中译文),在境内有单位的,还须出具所在单位确认函;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3.申报义务人申请办理公民死亡户口注销手续的,应持上述规定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窗口申报,并填写《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申请表》。派出所窗口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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