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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
目录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5、行政复议告知书 6、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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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加盖合法、有效的印章。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的各类行政 复议法律文书,除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法规 定的行政复议申请、通知被申请人提出答复等规定情形可以加盖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印章 外,必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可以加盖行政复议专 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但是,不能以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 构印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办公机构印章代替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制 作、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法函[2000]31号文 件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制作、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 使用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与诉讼中诉讼文书的送达存在许多相通之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于2010年2月10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修正。该《规则》分总则、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附则12章105条,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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