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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
1、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犯前款罪,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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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政府也经常进行打击,为什么拐卖活动却始终得不到有效制止呢?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贩子量刑较轻(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买方打击力度太弱,案例中都可以看出,破案的只是处理人贩子,对买的人(其实也一样是人贩子,买卖一样的)基本不追究,甚至还有同情的报道倾向; 3、各级政府对当地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不到位,如果对每个乞讨或非法用工的儿童都进行登记和救助,那么孩子总会回家的,可是我们看到的更多的事没有人问,有些已经有好心人发现了,父母赶到的时候却找不着宝宝了; 4、社会关注度不够,没有针对拯救这些失踪宝宝的志愿者队伍。以上原因只是我的个人意见,我认为当前从法律的层面,应该做一下改进,以有效遏制贩卖儿童的行为: 1、加重对人贩子的处罚,抓到一个重判一个,对初犯且能帮助找回宝宝而且宝宝身体没有受到伤害的才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2、对买孩子的和人贩子一样定罪,因为他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没有市场,人贩子才会消失。买孩子的也可以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政府的民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收容流浪乞讨或人贩子手里找到的孩子,做好认领前的准备工作,并且定期上网公示,最好要配上孩子的近期照片,以便认定。 4、各地应由热心人士建立志愿者组织,定期发布一些丢失及获得的流浪乞讨儿童的信息。5、各地的慈善部门应该拨出一定金额的经费,用于寻找丢失儿童;对于积极努力寻找丢失儿童确有贡献的,应该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一家之言,一孔之见,阅读!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1)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 (2)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 (3)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 (4)倒卖稀世国宝的。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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