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政府也经常进行打击,为什么拐卖活动却始终得不到有效制止呢?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贩子量刑较轻(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买方打击力度太弱,案例中都可以看出,破案的只是处理人贩子,对买的人(其实也一样是人贩子,买卖一样的)基本不追究,甚至还有同情的报道倾向; 3、各级政府对当地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不到位,如果对每个乞讨或非法用工的儿童都进行登记和救助,那么孩子总会回家的,可是我们看到的更多的事没有人问,有些已经有好心人发现了,父母赶到的时候却找不着宝宝了; 4、社会关注度不够,没有针对拯救这些失踪宝宝的志愿者队伍。以上原因只是我的个人意见,我认为当前从法律的层面,应该做一下改进,以有效遏制贩卖儿童的行为: 1、加重对人贩子的处罚,抓到一个重判一个,对初犯且能帮助找回宝宝而且宝宝身体没有受到伤害的才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2、对买孩子的和人贩子一样定罪,因为他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没有市场,人贩子才会消失。买孩子的也可以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政府的民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收容流浪乞讨或人贩子手里找到的孩子,做好认领前的准备工作,并且定期上网公示,最好要配上孩子的近期照片,以便认定。 4、各地应由热心人士建立志愿者组织,定期发布一些丢失及获得的流浪乞讨儿童的信息。5、各地的慈善部门应该拨出一定金额的经费,用于寻找丢失儿童;对于积极努力寻找丢失儿童确有贡献的,应该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一家之言,一孔之见,阅读!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9人已浏览
81人已浏览
177人已浏览
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