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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职后取得的补偿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方式: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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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职后取得的补偿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方式: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应为个人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离职后取得的补偿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方式: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应为个人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黄某诉陈某分割离婚诉讼上诉期间所获彩票奖金案 要旨 法院对原、被告的离婚判决未最后生效,原、被告夫妻关系继续存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 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基于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3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 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案情 原告系黄某,被告系陈某。原、被告于‘r98s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 恋爱,同年12月登记结婚,1987年6月生育一女陈小某。原、被告婚 后关系尚可,后双方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并逐渐恶化,1998年11月 起原告住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1999年1月原告诉至上海市浦东新 区法院,要求与祓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关系未 有改善。1999年11月原告再次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要求离婚, 2000年1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原告黄 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并对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处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以被告经济收入高为由提起上 诉,不服一审对于财产分割的判决。在上诉期间,被告于2000年2月 28日摇出由上海市公证处证明编号为012(中奖号码43795632)奖金 15万元,扣除所得税,陈某得款12万元。因此,原告后向上海市长宁 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被告福利彩票中奖款人民币12万元。 诉辫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原为夫妻,之后因夫妻关系不和于2000年1 月20日经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自己对此判决不服,于2000年 2月1日上诉。上诉期间,被告陈某购买福利彩票并中得奖金人民币15 万元,扣除税收,被告实际获得奖金人民币12万元。该奖金获得之际, 自己与被告的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 上诉时二审法院未作处理,故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彩票奖金人民币6 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福利彩票奖金,虽然是自己参加登记和摇 奖,但是该彩票非自己购买,所获奖金亦非自己所有,故不同意原告的 诉讼请求。 审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上海风采福利彩票应认定为被告所 有,彩票中奖奖金应属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 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 有约定的除外。”1993年11月3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 财产分割意见》)中第二条第(六)项列举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或双 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原、被告尽管一审法院判决离婿,但是,因原告 上诉,致一审法院的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其间原、被告任何一方所获 得的财产,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彩票中奖而 获人民币12万元,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破裂,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之 后,二审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发生的,其间为原、被告处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按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离婚财产分割意见》,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原、被告离婚诉讼 之前,双方已于1998年11月分居生活,在经济上自此互不往来,原、 被告之间夫妻权利义务已不履行,其间被告出资购买彩票获得的奖金, 该奖金具有被告个人财产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离婚财产分割意 见》第八条的精神,在具体分割时可按照该财产来源等情况有所差别地 分割,现原告要求分得彩票奖金人民币6万元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由于原、被告尚系婚姻存续期间,且在此期间原告一人抚养双方所生女 儿,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告可得人民币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第三人陈某要求确认人民币12万元彩票 奖金系自己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二、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原告黄某彩票资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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