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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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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法律对具体的利息金额没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在此范围内,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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