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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方交通事故受伤,本人应当负全部责任,是不能够认定为工伤的。...
交通事故受伤后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应当结合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来区别分析。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如果受伤职工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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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问题确实不符合工伤条例法条规定。但是我个人觉得你还是可以要求认定为工伤的,从法理上是符合工伤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在肇事方逃逸,在无法查清事故原因,由肇事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照工伤条例,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由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案件有一天假如侦破了,责任划分肯定不会要求死者一方承担主要责任以上。
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算工伤。职工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符合第十四条(二)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出意外事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那现在我母亲还在住院,若此次出院, 可不可以作伤残鉴定呢? (情况是这样的,4.28日载有煤的后八轮货车翻倒后车上的石煤将我母亲掩埋致成右腿膝盖开放型骨折,且有许多碎骨无法找寻,手术时,移植了部分骨头,并加入一定人造骨,医生说保住腿都不错了,以后走路会跛,且不能干重活。而这次没有恢复好,又造成钢板断裂,很不是理想,医生说以后更难恢复了。又进行了补人造骨,并再次上了钢板) 针对以上,请问:能否在近期内进行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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