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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诉讼期间的陪嫁品是不一定能要回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陪嫁品系双方结婚登记后产生的,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共同协...
夫妻离婚诉讼期间的陪嫁品是不一定能要回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陪嫁品系双方结婚登记后产生的,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共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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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嫁妆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女方可以带走,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进行分割。对于房产、车辆等,若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女方所有;若登记了双方名字或登记在男方名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女方的陪嫁如果是女方父母赠与女方个人的,那就可以要回,因为本身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管有没有离婚,与另一方都没有关系。如果女方的陪嫁是女方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可以要回。 2、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3、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陪送的嫁妆就属于父母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妆时明确表示是赠与女儿一方,陪送的嫁妆就如前所述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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