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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的专家评审采取实名制。参加评审的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独立填写评审表格,并表明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验收。
为便于掌握建筑设备的技术状况,对建筑设备应进行技术分类。建筑设备共分四类。分类标准:1.第一类建筑设备:(1)技术状况良好;(2)全部结构养护完好,附属设备齐全;(3)按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符合生产要求。2.第二类建筑设备:(1)技术状况正常;(2)部分结构薄弱,附属设备较差;(3)基本上能按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并能正常进行生产。3.第三类建筑设备:(1)技术状况不良;(2)主要结构损坏,附属设备残缺不全;(3)已不能按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必须减载或限制使用。4.第四类建筑设备:(1)技术状况恶劣;(2)主要结构严重损坏;(3)已处于危险状态,不能使用。(码头、仓库、堆场等主要建筑设备的技术分类标准细则见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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