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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错误导致资金损失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2024-11-27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如果一个人没有合法根据地获得了不当利益,并且这些利益导致了他人遭受损失,那么这个人有责任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得利人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们所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而他们却获得了这些利益,那么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他们的利益,并赔偿他们的损失。但是,如果得利人能够证明他们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以下原因: 1. 为了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 2.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那么,得利人就不需要返还他们的利益,并且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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