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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心脑血管内支架置入术后、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肢端坏疽;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发性(皮)肌炎、脂膜...
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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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病救助对象包括五类人: 农村五保对象; 城镇三无人员(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 城乡低保户; 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大病救助中的疾病一般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重大疾病。 具体疾病类型包括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 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 不过具体所患的疾病是否属于大病救助范围,一般是需要医生的诊断证明等才能确定的。
1、恶性肿瘤;2、尿毒症;3、急性心肌梗塞;4、急性脑中风;5、重症肝炎;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7、苯丙酮尿症(PKU);8、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三级;9、高血压III级(高危);10、心肌病;11、肝硬化失代偿期等。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下病属于大病救助范围: 1、当事人患的恶性肿瘤; 2、当事人患的尿毒症导致的肾衰竭; 3、当事人患的重症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当事人脑中风; 5、当事人急性心肌梗塞; 6、当事人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的其它疑难杂症。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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