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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
不能拒绝行政处罚,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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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知银行将应当返还的罚款或者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划入行政机关账户。(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以50至100元罚款。(3)向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刑法第十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其具体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款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行政处罚不服,应在六个月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罚款还是需要先行交纳。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的,再予退还。
不签字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只要行政机关准时送达行政处罚对象并注明即可。如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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