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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要格外小心。因为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即使合同中很多条款约定得不够清楚...
退休即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之一,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获取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与用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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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不签订劳动合同是没有影响的。已经过了退休年龄的员工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继续工作,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可与单位协商补签,或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你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不会获得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你现在已经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你与同乐公司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所以你可以签订聘用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需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一般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那就没有劳动关系,不能算工伤,只能按照劳务纠纷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过公开答复,可以按照工伤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答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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