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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走访的,接访国家机关应当告知其有权受理该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并劝其返回;不听劝告的,其住所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单...
不属于受理的范围,或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受理的范围: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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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访条例》,有信访事项的受理,没有规定不予受理的范围。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信访是我国各类各级行政机关接受和处理人民群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法定渠道,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特色。 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存在的“对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误解(始作俑者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两个批复)和信访事项“暗箱操作”的处理模式,致使信访不仅没有成为行政机关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呼声、有效解决人民群众诉求的法律途径,反而成为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互相推诿、推卸职责的手段和行政机关规避公开监督、司法监督的“避风港”。各级政府、各类行政机关往往对一些本该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申请、行政投诉事项,按照一般的信访事项处理,作出一般的信访答复意见,信访人不服的只能按照信访程序要求复查、复核,接受上级行政机关“闭门造车”、“一手遮天”、“一家独裁”式的暗箱处理,合法正当的诉求很难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和满足。于是,信访成了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忽悠老百姓的手段,因此衍生了诸如“越级信访”、“非法上访”、“暴力拦截上访”等信访怪胎,给我国社会制造了许多不安定因素,每年浪费了国家巨额的“维稳经费”。因此,探索信访争议合法、有效的解决方式,非常必要。
我们认为,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还是要看信访答复意见的具体内容。如果其内容产生了侵害信访人实体合法权益的实质效果,即信访答复意见若本身构成了“具体行政行为”,就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便具有可复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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