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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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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其经营内容和经营性质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2、要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3、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成立的条件是指法人成立必须具备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 法人成立的条件是: 1、依法成立,是对法人成立的概括要求。包括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实质要件是指法人设立的目的、宗旨、设立方式以及经营范围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要件要求法人符合法定的程序。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法人的种类、规模不同,其所需的财产和经费的要求也不同。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成为特定化组织的标志,组织机构是法人意志形成和实现的基础,场所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地点。这些都是法人必须具备的。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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