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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来函继续回复如下。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的规定及相关法律精神,学校应下达处分决定给学生,而不能以全院通报形式代替,这是不合法的。 一般情况下,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故你在通过全院通报的方式知晓处分决定后,若未按规定申诉期间提出申诉,现也只能向省教育厅申请复议(此复议并非法定的程序,受理与否很难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争取以程序不合法来达到撤销之目的。
在学校的学生发生打架事件,如果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学生打架致人轻微伤或者轻伤,应当依法处理,并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首先,如果学校的这种行为是学校招待,那么应该属于职务行为,那么您要求支付饭费的主体应该是学校,如果不是用于学校招待等公共事务,那么您要求支付饭费的主体是校长个人; 其次,如果是职务行为,那么现在的学校要承担原任校长在任期间欠下的费用,因为主体并未变更,债务人仍是该学校,所以,如果对方不予偿还,您可以起诉该学校要求支付饭费; 最后,建议您先跟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校主管部门教育局投诉反映,最后解决不了的,建议您保存好相关欠条等证据起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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