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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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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 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 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 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债的抗辩权有三种类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另一方有拒绝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联系的持票人,执行抗辩。”该条规定是对票据抗辩权的规定。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正当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这里的一定正当事由称为抗辩原由,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第二,关于什么叫做债权人的抗辩权的问题,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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