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锅炉管子和锅筒、联箱等的胀接工作,应按锅炉设计图和有关胀接的工艺守则进行。...
监督检验钢印或认可钢印由资格认可审批机构发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主管机关及执法人员、处罚依据和掌握尺度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人员是交通警察。由他们统一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是流动性强,数量大,有许多行为是瞬间性的,查处取证较难。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便于及时、有效地纠正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责任明确。很多情况下,交通违法行为如果不及时得到纠正,就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隐患,酿成大祸。所以法律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可以说,我们的交通警察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神。他们的执法工作应该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尊重,同时处在交通安全管理第一线的交通警察也应该意识到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公正严明执法。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46人已浏览
1,971人已浏览
1,255人已浏览
3,6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