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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大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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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主要犯罪,是指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此类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第十三十一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的非法剥夺、侵犯。违法侵权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本罪的客观方面,由于侵犯的直接对象不同,表现为剥夺生命的杀人罪、损害健康的伤害罪、破坏名誉的侮辱诽谤罪、侵犯选举权利的破坏选举罪等多种犯罪形式。这些犯罪大多只能作为组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本罪的主体,绝大部分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个别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个别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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