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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检察院申请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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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最后,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4、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5、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立案程序: 1、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3、处理。 侦查的程序: 1、侦查行为。 2、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3、补充侦查。
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程序是: 1、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2、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 4、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5、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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