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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附解除条件,按照约定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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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装修的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善意添附,合同终止,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时,出租人享有了因承租人的添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那么构成恶意添附。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对出租人的房屋造成了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在承租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承租人非但不得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相反出租人却可以因恶意装修造成其损失而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对于租赁合同终止,装修、装潢物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 (一)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二)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房屋出租合同解除的情况有: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的; 2、承租人擅自转租的;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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