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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如果有书面赠与协议证明赠与的事实,并且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房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2、婚前,如果没有书面赠与协议证明赠与的事实,仅...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担保权人与担保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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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担保权人与担保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按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的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名义产生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证明存在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之间有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这一情况等情节时,法院应当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已经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一方仍应当承担。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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