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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

2024-1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分支机构,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无独立的执法权力。遇到刑事案件时,派出所内的刑侦警察负责调查工作,并完成相关侦查步骤后,需上报所属公安局审核批准。公安局审核批准后,将案件提交检察院,由检察院提出公诉申请。最终,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结果做出最终裁决,判定是否有罪。 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派出所、检察院,它们在司法程序中均不具备直接判定犯罪的权限,而仅具有为法院提供支持和协助的权力。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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