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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扣车30天。《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
交警扣车的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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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交通事故最长扣车的时间是六十日,扣车是为了收集证据,以便鉴定机构作出准确检验以及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若是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经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相关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辆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的通知取车期限),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事故车辆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65天(其中6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的通知取车期限);但一方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在这种情况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和评估的期限为一次。重新检查、鉴定和评估的期限与检查、鉴定和评估的期限相同。扣车期限会延长一倍。如果交警超过上述期限扣车,将被视为非法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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