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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署时是否需要双方到场?

2024-11-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为确保离婚手续的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离婚手续必须要求双方亲自在场办理。因此,离婚作为一项与个人身份息息相关的严谨法律行为,其极强的人身属性使得它仅能由持有有效配偶关系的当事人在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方可执行,同时也禁止委托他人代理办理协议离婚事宜。 在此背景下,双方协商离婚时,必须得到双方同时出席的许可,如有任意一方不能到场参与,那么离婚手续便无法顺利展开。在具体操作中,夫妇双方需携带结婚证书以及各自的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前往有管辖权限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进行现场填写和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书》,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将会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份结婚证书遗失,那么在遗失方签署书面声明放弃该份证件后,可依照保留完好的那本结婚证书继续办理,而当两本证件全部遗失时,则需双方同时签署遗失声明并前往档案室调取相应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待加盖档案专用章后方可正式办理。初步审核通过后,将会向双方颁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以示确认。此后,双方当事人即可离场等待后续处理通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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